我们可以看到,在婚姻关系里,秦律禁止的是私自离婚出逃这个行为,但这一行为主体不论男女,在论刑上是没有偏颇的。在秦朝,不论官府、百姓,他们从不强调女子守贞、贞洁,而是强调男女在婚姻关系中都要负相同的责任,强调男女都要为家庭稳定做出贡献。
如果拿秦“婚姻”法与后面的朝代相比呢?
宋朝法律,女子要是主动和离,不论青红皂白,都要挨板子,还要坐牢!咱们熟悉的“千古第一才女”李清照就曾因想要和家暴骗财的张汝舟和离而被仗责投入大狱,幸好她的遭遇引起了很多人的同情,在许多亲友的竭力斡旋下,李清照只坐了九日牢。
而到了明清,女子的处境更糟了,女子地位因理学的影响进一步下降,再嫁都被视为不贞,和离更是几乎不可能。《大明律》就直接规定:“妻擅去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离异归宗。”
意思是大明朝的已婚女子如果有敢违背丈夫的意愿和离出逃的,不仅要坐三年牢,且如果那妻子逃亡后已改嫁,还要挨一百下板子,打完还要与后面的丈夫离异,回到自己原来的家族。
已经几乎完全禁止女主离婚再嫁了。
到了清朝,满清的制度比较复杂,满人与汉人之间在待遇方面也是有差别的,清初,满人女子在礼教上的束缚较小,满人姑娘选秀被撂牌子后就可以自由婚嫁,而且满人有旗属、有自己的旗主,只要旗主同意,是能够改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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