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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章 尚书之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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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同达和左翼出了汉王府回到县衙之后便开始审理长孙涣杀人案。

长孙涣杀人案人证物证俱全,所以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长孙涣神智已经失常难以亲口据实禀告自己的杀人意图和动机,难以亲口招供王显就是他自己所杀。

但是,通过现场的人证口供和死者身上所取的物证及有仵作验尸的结果证明凶手就是长孙涣。

审理过程中张贵虽然极力为自己公子辩解,说他们是被他人陷害,杀人的并非长孙涣本人。

但长孙涣杀人为长安县差役亲眼所见,他们都可以作证,而张贵自己也亲眼看到长孙涣杀人的场景。

因为有了充分的证词和证据,案件审理的很顺利,不到一个时刻便结了案。

邓同达对长孙涣杀人案的审理结果是:按《唐律》,长孙涣犯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斩刑。

但因当时特殊原因(被迫搞基),长孙涣杀人属于自卫过当,又因当时他惊吓过度,导致行为失常,以至于做出杀人的举动并非他自己的本意,结合上述原因,特免其死罪,流放岭南。

邓同达在审理完毕后吩咐县衙文吏誊抄了一份公文呈给刑部,等待刑部的批示。

长孙涣是在中午时分杀人被长安县不快发现的,邓同达结案的时间的傍晚时分。

因为跟随长孙涣的王大身死现场,张贵被当场缉拿,长孙涣又是被自己的容貌做了适当的化妆,很少有人能认出他就是长孙尚书家的公子,就是张贵在大街上论喊乱叫也没人敢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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